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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发布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南(试行)》,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的人员,用人单位需在起薪之月起为其申报参保;参保人死亡、累计缴费不足15年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一次性退费。
从该指南所规定的内容上看,待遇管理方面也更为规范,多发待遇应追回,待遇补发、待遇调整均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新招录、调入人员
需在起薪月办理参保
指南中对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经编制、财政、人社局认证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当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当参保单位新招录、调入人员新参保的,应从起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当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出、辞职(退)、解聘、开除、参军、上学、服刑、失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等变化时,应从停薪或失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
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在参保单位恢复工作或暂停发放待遇重新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应从起薪之月或恢复领取待遇资格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恢复缴费或续发待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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