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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生万菁记者方维芳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保局获悉,该市即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放心保)的单位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审核将到9月30日结束,逾期未审核的用人单位将被处罚。
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人员都要调整
据悉,本次基数调整审核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在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工、雇用人员、临时工等人员。
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121元
用人单位以2012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5元/月,较上年度增长6.54%。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3535元×60%=2121元);高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3535元×300%=10605元)。
预调费用差额可补缴或抵扣
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12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南昌已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预调。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后,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预缴期间离开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逾期未审核用人单位将被处罚
据了解,审核工作时间截至9月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提供齐全、真实的资料,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
2013年9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对用人单位2013年度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缴费基数基础上统一上调6.54%,调整后,2013年度缴费基数低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
另外,社保经办机构还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对逾期未审核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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