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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封满楼)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究竟该罚1万元还是该罚5万元,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为此,我省昨日下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省四大类57项社保违法行为根据相应的适用条件提出了处罚裁量标准。据悉,我市曾在2011年出台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
处罚权裁量标准最细分七档
此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社保系统的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放心保)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等四大类57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每一大类中具体分为几小类的违法行为,如劳动关系类中,就分为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行为、用人单位违规裁员等五小类。
针对每小类的社保违法行为,我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根绝相应的适用条件“分档”细化了处罚裁量标准,标准一般分为两到七档。其中标准制定最细的要属“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省将处罚裁量标准定为七档,具体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市可对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2011年曾经出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99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权裁量标准规定,其中不少标准比此次省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还细致,如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我省规定了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等“三档”,而我市规定了月延长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且不超过72小时的、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2小时且不超过108小时的、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08小时且不超过144小时的、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44小时等“五档”。不过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市只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一项,全省则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等三项。
我省规定,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但不得违反本裁量基准,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厅将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将及时纠正,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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