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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上调三类特殊群体社保待遇

2018-08-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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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的会补发

  南京68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了,与此同时,部分特殊群体的社保待遇也将调整。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将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虽然文件才出台,但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的会补发。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实习生 徐岑

  “老军工”生活补贴:

  上限由每月380元调整至每月440元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380元调整至每月4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少于44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4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4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老军工”的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6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生活补贴:

  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老职工”生活补贴:

  按照不同情况进行上调

  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至9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至11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至1270元。

  同时,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至770元。

  另外,还将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

  据悉,“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老职工”丧葬费标准:

  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32号)文件精神,201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计发。所需费用仍从职工生前生活补助费(保养金)发放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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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保社保待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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