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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叶舒雯 实习生谢宜萱)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今年1月,人社部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在今年2月28日之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应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调整用工方案应于今年8月31日之前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有社会保险(放心保)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通知》要求,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其所在地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保参保缴费事宜。劳务派遣单位还应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
《通知》还明确,在劳动报酬方面,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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