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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封满楼)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80余万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投五险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使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享受到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新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2006年我国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井下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医疗保险制度之内。”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根据《通知》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行业限制和划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
“以前我市农民工的社保政策一直是按照青政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的。”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5年出台的《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说明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2005年出台的《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说明了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在用人单位缴费基础上有了调整,”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用人单位需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与城镇职工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据悉,调整变化后,缴费基数会有所提高。
另外,我市规定,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劳务派遣农民工在用工地参保
《通知》还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需要在原单位而不是工作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带来很多不便。”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我市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也给劳动者带了很多便利。
另外,我市还规定,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农民工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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