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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 (记者 王赟) 9月1日起,江苏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昨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将从去年度的2564元提高到2899元,上限则从12820元提高到14496元。这意味着,今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通知要求,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此外,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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