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毛某,曾是乐清市某民办中学的一名老师,2009年8月到该校任职,从事教师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28日,学校发聘书聘任毛某为学校信息科技学科专职老师,任期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经毛某多次要求,学校于去年9月1日与毛某签订了一份劳动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毛某称,他每月税后工资6000元以上,但由于学校强制加班,休息时间太少,又不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遂决定辞职离开该校。毛某与学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今年3月12日结清工资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3月14日,毛某向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裁决校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9.3万元。今年5月18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该校为毛某缴纳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毛某对此不服,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