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缴多少应得确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接连出台两项新政策:本市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对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的部分所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两项新政策不仅对于补充养老保险是利好消息,更重要的在于养老保险费缴多少,不再由单位说了算,而需得到劳动者本人确认。
目前,本市不少单位对以职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并不十分重视。单位在申报结算时,少报、漏报、任意改变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相当普遍,使不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本市推出了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确认新机制,可望扭转职工在养老保险费缴费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此外,本市一直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在实践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受到重视,介于两者之间的补充养老保险却并不红火。此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出台的新政策,加大了本市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保障力度,不仅为本市更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创造了条件,同时本市将会有更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得到实惠。
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单位,其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额度将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从而加大了对这类单位中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至于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如何分配,可由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商定。
可以说,这两项政策进一步规范了本市养老保险的操作,但是有关部门同时也说明,光有政策规范并不能收到尽如人意的效果,还要靠广大职工进行监督和自我维护,现在,《199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即将核发,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认真核对“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有异议,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或向所属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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