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文件及《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另外,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月按规定发放采暖费补贴。
各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1.3%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就业时在各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转至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可将其他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该地);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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