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7月升至4918元
7月1日起该市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目前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上限"是14754元,相较去年的13785元,上涨了969元。
3月1日起深圳社保缴费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在社保托收账户存入足额款项,避免出现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缴费不成功的情形,影响职工正常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