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吉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医疗保险政策


2015昌吉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昌吉州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避免城镇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监管、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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