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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阳户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接续-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9 08:00:14 无忧保
  2015阜阳户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接续 在阜阳市新一轮户籍改革工作中,人社部门配套出台了《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就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细则进行规定。   按照《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规定,今后,落户阜阳中心城区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医保。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个私科科长吴中华:转移人口落户后如没有就业,本人自愿,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阜阳)外地区参保,转回本地区的,我们可以继续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续保。   办法还明确规定:跨地区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办法还就医疗保险接续办法进行规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也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重复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缴费期不退款,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城镇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与养老关系同步转移,转移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阜城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在原户籍所在地已参加新农合后又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人口,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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