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桂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医疗保险政策


2015年桂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 昨日,记者从桂林市发改委医改办了解到,《桂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完成制定、上报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人员在2015年度内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的部分,将按报销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不设封顶线,而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这也意味着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3%。
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医改办的指导下,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招投标工作。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额度不封顶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按照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人员在2015年度内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其中0万—2万元报销比例为50%,2万—4万元报销比例为60%,4万—6万元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不设封顶线,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以我市城镇居民为例,“大病”人员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参照自治区年人均工资收入的六倍计算2015年为148014元,超出这一部分费用支出,大病医疗保险提供了“二次报销”的机会。
市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力争避免城镇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越高。今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以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年已提高5倍、新农合提高了14倍
为解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2012年12月,市政府办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在“大病”后,能够借助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获得一定比例报销。然而,城镇居民以及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大病医疗费用上仍然是空缺。
[1] [2] 下一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