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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职工医保待遇下月调整

2017-02-02 08:00:02 无忧保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本次政策调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县区与市区同步执行,内容涉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账户使用等方面。   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变为不封顶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0000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如今提高到10万元;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以往的18万变为不封顶。“以参保职工大病人员为例,市民李大妈,今年上半年住院产生医疗费用总额为40万元。按照以往18万的最高支付限额,剩下的22万,都需要李大妈自己掏腰包。现在这个政策实施后,原来李大妈家需要自己承担的22万中又可以报销绝大部分了。”   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拓展   工作人员介绍说,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拓展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在定点机构支付“卫消进、准字号”产品费用和经人社部门公布的“食药监械(进)、(准)、(许)字号”等普通医疗器械的费用。也就是说,原来不在个人账户刷卡范围内的酒精、碘酒、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器械,现在个人账户可以支付。第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参保费用;支付本人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结余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健身场馆参加健身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结余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采用团体方式向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人员不同,主要由个人缴纳全部费用,现在如果个人账户有结余,可以减轻部分个人负担。   自付比例:退休人员统一标准   调整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2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中最大的调整在于,过去1万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自付15%,如今,直接将1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合并,这等于是降低了1万元以下部分的自付比例,在职职工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退休人员不再按照工龄情况划分自付比例,统一按照原先政策设定的最低自付比例执行。   同时,降低部分药品自付比例,全市将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对乙类自付比例及部分项目的限额按统一标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自付比例为10%和20%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调整为5%。   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院降低,大型医院提高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450元降为400元,二级医院不变,三级医院由750元上调为1000元,此举是为了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合理分配医疗资源。“设立最低起付线,就是为了增强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避免一些门诊小病大治的现象。”工作人员称。 TAG标签: 医疗保险 保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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