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为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促进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朝阳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这是朝阳市自2008年7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第二次进行调整。
根据朝阳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以及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都将得到很大提高。同时老年和连续参保人员还会有相关的优惠待遇。本次的调整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同一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9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含乙类),由承担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实际赔付比例为85%。
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0%、70%、80%,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相应再提高10%。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按每满5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最高可提高10%。
《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按上述比例相应提高2%。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报销比例为60%。
为切实减轻参保居民负担,此次调整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在上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中,朝阳市建立了无医疗费支出者普惠制度,即对按时足额缴费的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给予一定的门诊医疗费补偿(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此次调整中取消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无医疗费支出的基金补偿普惠制度。
TAG标签: 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