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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镇居民患病就医可“异地结算”
4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全市统筹!推行市级统筹后,大连城镇居民患病就医不仅可以“异地结算”,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记者从大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完成,新的实施办法在统筹层次、待遇水平、就医管理等方面都有所突破。为解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难题,缩小城乡待遇差别,办法明确规定,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推行市级统筹后,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20元;老年居民缴纳705元。
统筹支付比例按照医院等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为60%、65%、70%。老年居民(含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基础上调5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为化解学校意外伤亡赔偿风险,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保险年度内,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将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抚恤金。
据了解,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居民可持医保IC卡在全市范围任意定点医疗单位自主择医。大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期间在家庭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住院治疗,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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