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16年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调整


6月1日讯:记者从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将自6月1日起调整,由原来报销起付标准14000元,调整为15000元。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2015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据此,哈市医保中心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15000元。经对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确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号)要求,制定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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