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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5月24日讯: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遇享受时间等内容。其中,将参保人员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起付标准由原先的850元提高至1200元或850元。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怎样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第十条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制度。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满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5年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属于单位欠费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欠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其他原因的,由参保人员按照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无上月缴费基数的,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04年1月1日前退休的,按照2004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1 2 3 4 5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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