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6年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最新政策解读


5月10日讯:《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该《条例》实施至今已为630名参保人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为保障符合规定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如何办理医保退休核定的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问题一: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曾参加过广州市职工医保(包括累计医保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的参保人,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虽未满年限,能否到地税部门申请继续缴费?
政策解答:上述对象可以是具有广州市户口的参保人(不管他们是否参加职工养老退休,还是农转居养老或城乡养老保险退休的居民),只要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拥有1个月以上有效的医保缴费年限,就可以选择到地税部门申办职工医保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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