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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4月19日讯: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水平,缓解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抚顺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关注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方案确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并缴费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年度内发生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与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抚顺市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13300元。
关注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上不封顶。支付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保人年度内发生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5万元以内(含5万元)补偿55%;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每增加5万元,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补偿比例为70%。
统筹层次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实行市级统筹。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模式、资金管理全市统一。
关注三:参保人个人不另缴费
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以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以后年度可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本市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个人不另缴费。
根据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将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居民转往异地就医或符合条件的异地急诊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现金垫付,在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报销后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本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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