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健全可持续社保制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享晚年


2月1日讯:2014年8月,潍坊市建立起了城乡一体的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公平、均等的居民医疗保障;2015年11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养老保险“双轨制”坚冰被打破;201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5元,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从体制机制入手,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健全完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让920余万潍坊人民人人有保障,户户享安康。
全民覆盖 老有所养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特别是农村群众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非常关心和期待解决的问题。我市自2008年开始新农保试点,到2012年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了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2012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市统一、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鼓励参保,我市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政府补贴。5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居民,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居民,每年补贴不低于60元。同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2015年的85元,实现4连涨。其中,高新、滨海分别达到90元和120元。截至目前,全市参保人数由2009年的15.2万人扩大到46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由6.6万人扩大到143万人,实现了应保尽保。
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市不断加大财政保障力度,2012至2014年,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由4.46亿元增加到7.77亿元,支出增幅由28.9%增长到44.2%。
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同时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了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了“双轨制”问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了质的提升。
应保尽保 病有所医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我市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2014年,两项制度覆盖人数近700万人,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全覆盖。
为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1月,我市快速启动了居民医保整合工作,2014年8月份,建立起了我市城乡一体的居民医保制度。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公平、均等的居民医疗保障网形成。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增强了居民医保基金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居民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城镇居民医保的14种、新农合的13种,扩大为现在29种,扩大了1倍多。住院报销待遇规定,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目前,我市建立起了全市统一、统筹城乡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生育分娩补助、大病保险等较为完备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和具有我市特色的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参保居民住院治疗81.05万人次,医保基金报销金额25.11亿元;大病保险累计赔付2.7万人次,支付金额1.8亿元。
1
2
下一页
末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