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6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知识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12月10日讯: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 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一)本条处理意见涉及哪些参保人员? 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 (二)参保职工须在什么时候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的认定呢? 在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对本人的医保待遇由什么影响?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例如: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四)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1 2 3 4 5 下一页 末页

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