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新政策: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10月17日讯,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将发生变化。昨天,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重庆全面启用新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政策。
三类人群可以参加
《通知》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
1.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3.非本市户籍,但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有变
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
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医保待遇等待期有变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这一政策将在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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