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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

2017-02-23 08:00:02 无忧保
10月12日讯,新疆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新疆日前出台《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明确,自治区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保监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各地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执行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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