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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享受“双重保险” 滨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解读

2017-02-26 08:00:01 无忧保
8月6日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人受益。一时间,“大病保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词。日前,记者就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社部门。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逐年提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全省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政策。2013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启动了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2014年我市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了整合,实现了居民医保的城乡统筹,大病保险随之覆盖所有城乡参保居民,居民大病保险在执行20类重大疾病保险过渡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引入按医疗费用额度界定“大病”的政策,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2015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大病保险不再受病种的限制,完全按照医疗费用额度计算,大病保险保障的人群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三年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运行平稳,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件2.88万件次,共计理赔大病保险金5417.17万元;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理赔大病4.93万件次,理赔金额957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充分发挥了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居民大病享受“双重保险” 市医保处居民医保科科长孙东华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15万元,在实行大病保险的情况下,居民大病可享受“双重保险”。 按照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报销。即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其中1.2万元(含1.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 >>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被纳入“合规费用” “合规费用”是纳入居民大病报销范围的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对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多少有直接影响。近期,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对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通知,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被纳入报销范围,如药品目录内住院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孙东华告诉记者,以上列举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前两年的大病保险中,都是不纳入报销的。今年报销范围的扩大,说明政府对群众实际医疗负担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今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虽然较去年有所提高(由1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实际上参保居民达到大病起付标准的条件放宽了,居民就医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更多地被纳入报销,居民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如何加入?保险费多少? 在采访最后,记者代表广大读者提出了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何加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险费是多少? 孙东华告诉记者,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和居民基本医保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常参加居民医保,正常缴费的居民,即自动获得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资格。新生儿在按规定办理基本医保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关于大病保险的保险费问题,孙东华说,大病保险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不需要另外交钱。今年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的标准划拨资金,目前我市前期80%的大病保险资金,已经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划拨到位了。现在,市人社局正在按照省人社厅新确定的“合规费用”标准调整结算系统,并与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对接,确保大病居民及时按新标准领到大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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