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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打工夫妇工伤裁决书却拿不到赔偿

2017-03-03 08:00:02 无忧保
12月初,在义乌打工的贵州施乘人陈元喜夫妇,有劳动争议裁决书,却拿不到补偿款。陈元喜是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员工,10月29日发生了工伤事故,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定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共34540元。陈元喜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查询得知,两笔款项早已支付给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可该公司就是迟迟不肯转付给他。通过多方努力,在陈元喜放弃部分权益后,用人单位才支付了大部分工伤补偿款。 11月30日,湖南溆浦人夏武汉夫妇,带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仲裁申请书、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工伤一次性支付单等证据材料寻求法律援助。原来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药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不肯转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药补助金,夏武汉夫妇不得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可是这又不属劳动仲裁范围,请求未被受理,夫妻俩陷入两难境地。 劳动者获得工伤补偿缘何这么难 企业均拒不转交社保基金,迟迟不向工伤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药补助金,究竟是何原因?记者从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类似情况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已侵害了工伤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位援助律师说,这些企业的做法非常不人道,有乘人之危之嫌,人家已经工伤了,企业怎么能雪上加霜呢? 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些补助款支付给企业,再让企业转付呢?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的制度就是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这是照章办事。企业不转交相应款项,社保管理处又不能从企业账户中扣回,企业因此成了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金的“拦路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也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单单一个仲裁过程,一般需要2个月才能走司法程序,这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真是欲哭无泪。 用更人性化的规定破解难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补偿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后,相应补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难度很大。 援助律师吴建英建议,可以参考现有离婚制度及交通事故中强制险赔付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到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理赔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对工伤保险金支付达成一致,社会保险管理处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如不能达成一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垫付情况等案件事实后,裁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应款项给劳动者本人,这样既能有效解决纠纷,又能避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垫付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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