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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保《办法》新变化:可报销的用血项目增加


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南宁市近日印发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有的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新变化,可报销的医疗用血项目增加。
《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关于城镇职工缴纳保险费的要求,《办法》里提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缴;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和个人于变更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明确了缴纳保险费是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随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与之前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新增加部分可报销的医疗用血项目。《办法》明确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用血费用(不含无偿献血可报销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参保人员医疗用血属于下列情形的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包括急性大出血(含术中大出血)、出血性休克等急危重症抢救用血;大面积烧伤必须的血液治疗;血友病及其他血小板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须成份输血治疗;因疾病、化疗、放疗导致骨髓抑制或衰竭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及粒细胞减少而导致出血或严重感染须成份输血;其他血液成份缺陷导致出血(先天性或后天性F、F、F、F、F和F因子缺乏症)的血液治疗;因疾病等原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障碍或严重贫血必须的输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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