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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应避免给弱势群体造成“二次伤害”

2017-03-08 08:00:02 无忧保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不应该像商业保险那样,以个人的缴费额度及年限来作为保险金的主要依据,而应对“弱势群体”有所照顾,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保障。这是因为,越是弱势的群体,得到帮助的需求就越大。 虽然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可能对弱势者提供明显的政策倾斜,但至少应该向这方面逐步靠近。在进行政策的修订时,应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伤害。争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显然没有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在现行的医保缴费制度下,医保缴费主要由用人单位完成,个人并不具备主动性。出现医保断交现象的,大多会是一些工作发生了变故,或者是失业的群体。这时候的他们,经济支付能力下降了,所以被迫停掉了医保续费,而即便重新找到工作,经济方面一开始可能仍然不宽裕,对于疾病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此时医保部门以断交三月为理由,降低他们的医保报销比例,这对他们而言无疑雪上加霜。 医保缴费中断,医保部门应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给参保者以提醒,让他们及时缴费,同时,对于确实因为失业等原因陷入经济困难的,经查实后,可以考虑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其免缴费享受医保险的待遇,避免公民被同时而至的穷困和疾病所压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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