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医保报销有了新政策


以前,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就可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城镇职工医保泰州市级统筹政策,我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累计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市人社局副局长赵亚平介绍,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即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中,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明确为:男最长不超过10年,女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调整,对不同的人群影响不相同。对保龄长的职工,退休时没有影响,对一些晚参保的大龄人员缴费有一定影响,他们退休时需要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根据其不足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计算,我市已为这部分人员制定了因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要增加缴费的"优惠政策"。”赵亚平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的几年内,我市将设定当年度因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补缴的封顶金额,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的费用超出本年度封顶金额时,按封顶金额缴纳;当其需补缴的费用低于本年度封顶金额时,按实际计算的金额补缴。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但视同缴费年限为0,他们只要补缴封顶金额5000元。
缴费基数同步降低,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7月1日以后,我市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25元)作为城镇职工医保的月缴费基数,取代我市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03元)的月缴费基数。参加医保时间相对较短的部分职工,需补缴的一次性参保费用会有降低。
“实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政后,职工医保一次性参保费用的增幅与政策调整前几年的平均增幅接近。缴费年限调整主要是一种缴费结构的调整,进一步鼓励早参保、连续参保。”赵亚平说。
医保卡内金额可付住院费
这次政策调整拓宽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个人账户金额只可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从今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如医保卡内余额可以足额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和按比例自负部分的,结算时可以选择使用卡内金额支付。
大病救助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以前,我市职工医保的大病救助金最高为20万元。从7月1日起,我市将职工医保大病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类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8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都可以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0%,即大病救助金最高达到28.8万元。
据了解,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近23万人,新政策将减轻一些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限额提高至15万元
此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也有提高,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目前,我市新农合参保人员达35.5万人,提高最高补偿限额将惠及更多的参合人员。
孕产妇生育补偿待遇提高
以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顺产每人可获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每人可获定额补偿600元。7月1日起,为鼓励顺产,我市将顺产每人定额补偿提高至1000元,剖宫产每人定额补偿金为800元。
继续开展职工医保二次补偿和医疗救助
7月1日起,我市继续实施职工医保二次补偿和医疗救助政策。
参保职工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住院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负(不含起付段)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可获二次补偿。标准为:1000元至11000元部分,补助60%;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5%。
参加职工医保的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血透人员,不按上述二次补偿标准,他们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院期间(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个人总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给予救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救助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救助5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救助40%;3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30%。
符合二次补偿或救助条件的人员可在8月1日后,到市医保中心领取二次补偿金或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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