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欠大额医保费 次月将暂停待遇


昨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5项新政,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缴大额医保费,将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悉,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1:个人欠缴大额医保费 欠费次月起暂停医保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不能只缴基本医保费,还要缴大额医保费。”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政时说,新政规定,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待遇。
参保人欠缴大额医保费,对待遇有哪些影响?能不能补缴?该负责人说,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新政2: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出入,怎么办?该负责人说,今后不再有出入了,我市出台的新政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在政策衔接期间如何计算?该负责人说,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同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称,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新政3:征地农转非和超龄人员 可参加职工医保
据了解,我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医保新政规定,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该负责人解释说,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户一年内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有待遇等待期。
另外,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该负责人称,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新政4:农民工医保并轨前 多缴费可申请冲减
该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前,本单位多缴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实后,可冲减该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政5:缴费基数变更后 个人账户重新清算
由于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3月份之后,之前几个月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如何核定?该负责人解释,按照我市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核定前的,在用人单位完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重新清算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并予补划。对重新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核定前的,通过清算对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多计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当年内抵扣。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