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泰州市区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解读


5月24日讯:2015年度市区(市直及海陵区)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参保人员个人负担0.3%。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仍需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费用。2013年1月1日后新办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泰政规[2011]18号和泰人社发[2012]463号文件中有关医保退休的政策执行。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延迟办理退休期间视同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参加原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住院统筹基金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一)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购药费用(超过部分的费用个人自付),具体划入比例为:
35周岁以下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划入
36--45周岁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
46-退休前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退休后-70周岁 按本人养老金的5.5%划入
70周岁以上 按本人养老金的6%划入
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 按本人养老金的8%划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降低划入个人帐户0.2%用于门诊统筹,划扣的个人帐户最高封顶8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每年参照市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调整比例同步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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