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是如何缴费的?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近日,《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自2017年1月起实施。这关系到大家看病报销,赶紧来看看吧!
1、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最高可报25万元,大病医保最高可报40万元,这就意味着每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可报65万元。
2、本市职工最低缴纳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
3、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4、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5、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新变化--哪些人适用该《办法》?
(1)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2)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4)灵活就业人员;
(5)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及时参保。本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新变化: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