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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从“带薪休假”看国家政策以人为本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自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带薪休假”能否从“纸上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政策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综观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固然还有一些尚待修改完善的地方,但令人欣慰的是,虽然只有短短7条,草案 自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带薪休假”能否从“纸上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政策规定体现以人为本

综观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固然还有一些尚待修改完善的地方,但令人欣慰的是,虽然只有短短7条,草案却处处体现了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从享有此项权利的范围界定上,征求意见稿把所有的普通劳动者纳入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规定使带薪休假惠及最广大的劳动者

按照这一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的休假天数分为三个档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显然,单位的制度安排对于职工能否真正实现带薪休假,是操作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体现时代发展要求,也是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

从“纸上的权利”到“有约束力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印发过《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基于此,此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制度考虑中,鲜明地体现了有关部门力图使带薪休假制度称为一种刚性约束的努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还包括:“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给职工提供了一条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的通道。

“开门立法”有助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者休息权氛围

“先不论规定内容,开门立法本身就值得赞赏。”这是此次征求意见中,许多群众由衷的赞扬。

从制度设计上看,制定科学的、符合最广大群众利益的带薪休假制度固然不易,保证带薪休假得以落实,则对制度设计者乃至全社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存在不少“软肋”。比如对带薪休假的规定重点仍偏重于划定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缺乏执行这些规定的刚性约束条款和机制,其处罚措施仍不足以起到震慑效应等。

从长远看,带薪休假制度的最终落实需要全社会形成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氛围与文化,让每一个人都能够熟悉到,休息权与劳动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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