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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2017-09-1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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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昨天(6月21日)下午,省政府在官网上发布《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确保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名全科医生,实现患者首诊在基层。


  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主要任务,建立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实行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零差率销售。全省公立医院药品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费降到20元左右。


  提高床位费手术费降低检验费


  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药、医保、医疗政策衔接,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检验费。提高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中医治疗费。放开辅助生殖、医学美容、口腔正畸、中医推拿和中医保健(不含辨证论治)及按规定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床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调节。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探索实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年薪标准、考核评价办法,按考核结果由同级财政兑现薪酬,与医院收入脱钩。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面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医师可选择2-3个医疗机构执业,鼓励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探索医师执业注册区域化管理。


  不同等级医院看病报销比例不同


  规范双向转诊,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和双向转诊标准,除65岁以上老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患者外,其余患者就诊均进入分级诊疗体系。发挥医保政策调节作用。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报销比例差别化,上转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下转患者免除基层起付线。下调应转诊而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患者报销比例,积极推动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城镇职工医保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均在市、县医保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统一进驻医保中心,集中办公、一体化服务,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在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机制。将居民健康卡功能逐步并入社会保障卡,实行网卡合一、综合监管。


  2016年陕西医保报销比例:


  陕西门诊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设置。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10%,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最低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


  2.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医疗费的报销最高限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4倍计算。


  门诊治疗慢性病最高限额具体标准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冠心病 2700 糖尿病 2700
慢性肾小球肾炎 2700 高血压病Ⅱ期 2700
高血压病Ⅲ期 3200 帕金森综合症 3200
脑血管病恢复期 3200 红斑狼疮 3200
多耐药肺结核 32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3200
精神疾病 4000 肺心病 40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4000 血友病 4000
恶性肿瘤晚期 5000 白血病 50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000

  陕西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档80%,二档56%


  2、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档65%,二档45.5%


  3、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24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档60%,二档42%


  4、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8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档55%,二档38.5%


  5、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72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档50%,二档35%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成人居民,一个待遇期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6.5万元),二档按70%支付。


  参保的低保、重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住院起付金。同时,在一级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五个百分点。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75%。其中,选择第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统筹金支付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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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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