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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提出要促进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通知》指出,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巩固大病保险成果,扩大大病保险覆盖人群。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的原则,不断提高大病保险服务的可及性,深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全体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大病保险保障。按照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我市覆盖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大病保险,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和职工、政策统一、相互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制度之间大病保险的待遇差距,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通知》要求,完善市级统筹,健全筹资机制。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承办机构和资金管理。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地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
《通知》提出,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在省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 至2018 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 万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从今年1月1日起,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起付标准下调80%,报销比例统一为80%,以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在我市下一轮大病保险公开招投标之前,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提高新增费用实行单列计算,由大病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先行赔付,后同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季度据实进行结算、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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