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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保新政,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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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对此前《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进行修定,出台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一档参保人员由原38元/人.年提高至40元/人.年,二档、三档、四档参保人员由原18元/人.年提高至20元/人.年;二是适当提高起付线,城镇居民险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整至60%,城镇职工险的起付线由上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调整至40%。新《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此前出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抚府字【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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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医保新政特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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