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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统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政策。现将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摘录如下:
一、2017年度上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150元(含大病保险费)。
二、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医保年度的,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按不同参保年度分别计算。
三、住院报销比例
温馨提示:上饶东方医院是“上饶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二级综合医院,享受政策: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
1、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符合参保条件的高校大学生由学校提供学籍、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有时间或条件限制的,下次参保缴费时仍需提供;
4、其他证明材料。
五、参保人员长期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亲属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异地安置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六、就诊发票若丢失是不能报销的,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大病保险,2017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年40元。
八、因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入伍、转入外地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原因,应由本人或家属、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到参保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九、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试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试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可不缴费,属于政府代缴人员。
十、参保人员就诊时使用医保目录中“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自付15%,然后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十一、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旅游、探亲等突发疾病需在外地争论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10%,再按转市外转院就医规定政策报销。
十二、怎样就医住院节省费用?一般性疾病,先到低级别医院就医住院,病情需要时,再向上级医院转诊,能在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疾病,不要到外地非定点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查看费用清单,看收费是否属实;尽量不使用自费诊疗项目、自费药品、自费服务设施,如确实需要使用,须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签同意的,可以拒付。
十三、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定点医院就医可以即时结算,但仅限省内异地定点医院的省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解放军九四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省胸科医院、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12家。
十四、“大病关爱”解困资金个人不缴费。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高、超过家庭或个人可支配收入且影响家庭生活、致使家庭陷入困境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大病关爱”解困资金。
十五、患者或其家属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参保所在地医保局提出上一年医保年度医疗费用的书面关爱申请,并同时提供参保者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材料、个人信息资料和家庭收入证明。
十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大病保险。2017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40元。参保人员在具备窗口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携带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到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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