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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医保新政惠及六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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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昌吉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原国有身份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我州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自治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6〕78号),文件规定六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这六类人员包括

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

退役士兵;

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

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在昌吉州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三个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可享受自治州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享受自治州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继续按规定缴费,享受自治州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辞职人员及军队复员干部,未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自治州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确定;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此项政策的实施,为进一步减轻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负担提供了政策保障,预计年内将有2000余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受益。(通讯员贾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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