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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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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对象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退休人员不缴费制度

(一)缴费年限规定。

参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际运行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起始时间为2001年7月),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预缴10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域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列入其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范围,重复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三)一次性补缴规定。

1.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以申请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5%)的费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预缴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在职职工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因用人单位原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职工个人原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3.参保对象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统一填写《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申请表》,其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一次性补缴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并承担代扣代缴责任。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本人申报、缴纳。

4.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对象,若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按规定标准分月(年)缴纳,直至补齐最低缴费年限。

5.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由参保对象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下调的部分(即缴费基数的0.4%)构成,参保对象个人不另缴费。参保对象的门诊统筹结算金额纳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计算。门诊统筹基金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

(二)参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再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已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对象,其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先由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不足支付时,再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三)参保对象每年应自主选择一家社区或乡镇约定医疗机构,并填写“签约单”。参保对象持证卡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50元以上550元以下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每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度为50元。低于50元和超过550元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确定,其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社保年度判断,下同)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规定执行。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标准9%调整为10%,即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10%缴纳,费用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其缴费基数的10%缴纳,并配置个人账户,也可按其缴费基数的5%缴纳,不配置个人账户,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档次划入比例由原标准统一下调0.4%,即:在职职工30岁以下的按2.7%划入;30至39岁的按2.9%划入;40至49岁的按3.1%划入;50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3.4%划入。

(二)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按以下标准划入:

1.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其退休(养老)金的3.6%划入;

2.一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划入个人账户;

3.既以统账结合方式又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其退休(养老)金为基数,按3.6%的比例乘以参加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占实际年限的比值划入;

4.已一次性趸缴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划拨比例为3.6%。

(三)参保单位在年度工资申报时应据实申报其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养老)金。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由其待遇审批部门负责审核。

六、其它

(一)原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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