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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减轻重大病患者经济负担,今年1月1日起,我市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现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进行了调整。
估计有很多市民朋友还不清楚到底都有哪些改变,那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至6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至40万元。
2 本地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一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区域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400元,统筹区域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800元;统筹区域外定点医院就医的按照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浮200元,年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低50%,年度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分别再上浮50%。退休人员在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
3 肿瘤放化疗报销比例提高
肿瘤病人的门诊放化疗费用,从统筹基金支付60%提高至80%。
4 高额自付医疗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患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当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
5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救助比例提高
具体调整内容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患者单次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千元以上的部分按80%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单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患者累计自付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
4 住院定额结算标准调整
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6000元,二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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