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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格医疗费按以下比例报销。第一、二档次在职职工:一级以下医院95%,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退休人员分别增加5%;第三档次:一级以下医院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第四档次:一级以下医院80%,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上列各档次患者在异地住院办理了双向转诊转院手续或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按本地住院比例报销(门槛费除外),但未办理双向转诊转院手续或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少报20%比例(含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一类特殊疾病患者住院按相应档次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2)大病保险
所有档次参保人员不补缴纳大病保险费,在统筹基金中划转商业保险承保。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按比例赔付。第一、二档次:0.8万-5万(含5万元)按70%赔付,5万-10万(含10万元)按80%赔付,10万以上的按90%赔付。第三、四档次:0.8万-5万(含5万元)的按50%赔付,5万-10万(含10万元)按60%赔付,10万以上按70%赔付。上列各档次患者异地住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少赔付20%。
(3)补充医疗保险
①特殊疾病门诊。第一、二档次特殊疾病病种第二、三类患者门诊封顶线以上的合格医疗费用按80%赔付,年最高赔付1000元。第三、四档次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无补充保险待遇。②住院。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合格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赔)付后,按60%的比例赔付;第三档次按50%的比例赔付。上列第一、二、三档次患者在异地住院未办理双向转诊转院手续或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补充医疗保险少赔付20%。第四档次按20%赔付,异地赔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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