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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及在我县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均应以户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参保缴费时间
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务工返乡人员及2016年底出生的新生儿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的,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到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能参保缴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参保缴费地点
持户口簿在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不得异地参保。
4 基金筹集的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为150元/人。
5 个人缴费中的特殊规定
(一)2017年度出生的新生婴儿当年不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上户后,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登记)。
(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民政局代缴,个人不缴费(人员名单以民政局提供为准)。
6 个人缴费部分使用
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纳的150元,按参保人员不低于30元/人.年标准以参保家庭为单位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28元/人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7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报费需提供的资料
1、住院发票;
2、出院证;
3、费用总清单;
4、单次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或意外伤害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加盖鲜章);
5、社会保障卡(18周岁以下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已审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6)意外伤害需提供受伤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外伤证明(县内提供受伤所在地村卫生室证明,乡镇卫生院调查核实)。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线与比例
7-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三)异地就医
1、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需转诊转院的,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核签意见,报县医保局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
2、在异地居住或市外务工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向县医保局申报,并传真其入院证(传真电话0827-6229907)。否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患者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医院住院治疗,可凭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将其入院证和社会保障卡传真到县医保局备案,传真0827-6229907),住院费用在该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外伤除外)。
8 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简称“合规自负费用”,合规自负费用=总费用-自费-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10%-医保已报销额)超过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75%进行赔付,市外医疗机构、因外伤与中毒住院费用赔付比例分别下降10%。
9 普通门诊
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位家庭成员不低于3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可持户口簿在社保服务中心申请绑定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中)。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凭卡(无卡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辖区内卫生院)使用。当年未使用完,自动结转。
参保人员在我县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站)看门诊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不支付费用。
10 门诊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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