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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办法,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按照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2015年度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结合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法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保费一次性清偿及待遇享受时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可办理医保费一次性清偿,清偿当月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增加特殊疾病病种及部分病种管理规定
(一)调整、增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及管理规定
1.调整原有部分特殊疾病病种:
(1)器官(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调整为原发性高血压。
2.增加部分特殊疾病病种:风湿性心脏病 、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硬皮症、干燥综合征、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调整增加后,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征、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风湿性心脏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脏换瓣术后、帕金森氏症、精神类疾病、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银屑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症、干燥综合征、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3.对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分类情况及特病病种增减情况确定其支付待遇。(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二)调整部分病种管理规定
1.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使用干扰素视同住院治疗,其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
2.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的认定年龄调整为60周岁及以上;
3.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审批有效期为3年,3年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三、调整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办法及医疗保险待遇
(一)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医疗保险待遇报销;临时回参保地就医住院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医疗费用按本地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在24小时内完成转诊转院的,视为连续住院,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金标准执行。
转诊转院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其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费用总控。
(三)因出差、进修、学习考察、探亲、旅游等在异地突发疾病需急诊急救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办理入院手续,3日内(3日内出院的在出院前),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患者家属将急诊抢救记录资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住院登记备案,医疗费用按本地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四)在异地就医住院后(含临时回参保地就医住院),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病保险的支(赔)付和补助金额,均在本地医疗保险待遇支(赔)付和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按85%报销。
四、调整险种转移接续部分规定
参保人员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半年后才能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五、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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