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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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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

日前,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方案正式出台,包括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比例及个人账户划拨。

1 缴费年限变为25年

此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包括正常、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余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单位不能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单位或个人为其一次性缴纳2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而《条例》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5年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一次性缴纳余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条例》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从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12个月之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后,次月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累计超过12个月的,续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有缴费年限可与续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

另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另有规定,《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如果选择最低缴费年限10年,必须连续足额缴费,不允许中断;如果选择累计缴费年限25年,可以中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选定最低缴费年限执行标准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一次性缴纳余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2 缴费比例统一按8%执行

我市调整方案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上年度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8%执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条例》实施后,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针对农牧民工、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停止执行,缴费比例统一按8%执行。

对于医保个人账户划转,方案也进行了明确,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未缴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退职生活费的3.25%划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无法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未缴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25%划拨,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的3.25%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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