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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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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黑人社发〔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并办理。

四、已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到我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但已取得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参保人《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合)凭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转出我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本人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转出医保关系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出具《参保(合)凭证》,次月起暂停享受我市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七、流动就业人员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我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应连续缴费,享受我市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且有接收单位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九、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我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我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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