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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见表1。
表1、住院待遇标准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在职
退休(职)
一级
300元
3%
2%
二级
500元
5%
3%
三级
900元
10%
7%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例: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16000元,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是指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需个人全部负担;
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住院总费用—①]为16000—950=15050元,个人需分担:
首次住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900元;
起付标准至15050元个人分担为(15050—900)×7%=990.5元。
综上,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个人负担为950+900+990.5=2840.5元。
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自设立家庭病床之日起,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设床患者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其余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2。
表2、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起付标准
补助比例
补助限额
300元
95%
1500元
备注:1、上述为家庭病床患者一个结算周期的负担比例,家庭病床一个结算周期为90天;
2、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免予支付;
3、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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