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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医保政策最新解读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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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医疗保险,就有了一份健康保障。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怎么报销?今天小布为您收集了苍南医保政策最新解读资料,让您一次看个明白!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去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活动现场。时间:2016年6月27日(周一)上午8:30-11:00;地点: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门口。

2016年苍南医保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户籍在我县的广大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县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

2.县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3.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迁入关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在办理户籍登记后,可以凭户口簿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筹资标准为730元/人(含大病保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20元/人,个人缴纳210元/人。

2.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文件〕、在乡复员军人〔苍民(2006)106号文件〕、城乡残疾居民(限智力、精神、肢体且等级为一、二级)等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50%。

(三)参保手续办理

城乡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为缴费期)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村居),办理缴费参保登记手续。

(四)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

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五)大病保险制度

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18种特殊药品费用,超过我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为3.26万元,最高补偿限额为14.67万元。

(六)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1.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标准:

按照医院等级设定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为700元,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一个实施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2016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封顶金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为14.67万元,合计为24.67万元。

农村重大疾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市民卡(医保卡)直接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不得手工报销。

2016年度普通门诊报销封顶金额为600元。

(七)特殊病种

1.特殊病种有:各类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肾功能衰竭(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儿童孤独症的治疗;肺结核的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合计11种。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视同住院报销标准。

3.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必须出具当年二级以上县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精神分裂症和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需由二级(含)以上精神专科医院中级(含)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社保中心一号窗口)申请备案;经备案后,其确诊以后当年度用于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八)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分别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年版)》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医院实时刷卡报销。(在县外市内的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就诊,在县内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就诊)。(若遇外伤、酗酒、服毒等情况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能进行实时刷卡报销,出院后根据相关规定再做处理。)

2.参保人到温州市外定点医院就医或在市范围内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刷卡报销的,需持:①医疗费用正式发票;②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③出院小结(出院记录);④身份证复印件;⑤市民卡(医保卡)复印件;⑥县农商银行账号或卡号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办申请报销。

3.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报销。

(十)其他事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若有重复参保的,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款,也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待遇。

2.同时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先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持报销材料的原件到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参保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需要变更的,需社区(村居)、乡镇城乡医保办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后,并出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申请表》,附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报县社保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股办理。

4.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遗失或灭失的,应出具加盖就诊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票据遗失登报声明的证明,并填写《医疗费用收据遗失情况说明》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收据遗失申请报销承诺书》,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其医疗费用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给予统一受理核销。

5.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确定带药量(包括中药饮片),一般不超过30天量。

(十一)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县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4个银行的服务网点申领市民卡。市民卡申领后,医保功能自动与医疗险种绑定,自动生效,无需激活;银行金融功能需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激活业务。

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由监护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电子照片申领(或由监护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参保本人到市民卡公司采集照片办理)。

社会保障市民卡现场制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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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政策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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