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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房〔2016〕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配套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我委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0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核发、行政处罚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第六条 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及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证明文件。在出具证明文件前,应到现场对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对应幢号进行查验。经现场查验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三)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四)供电工程已竣工送电,户表装表,并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五)排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六)燃气工程已竣工,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与燃气管网相接;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内、用地范围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具备今后燃气接通条件。
(七)建设工程按规划进行供热配套,供热二次网和建筑物内供热工程已竣工,热计量表安装完毕,具备供热条件。
(八)同开发项目整体实施的非经营性公建已同步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并已按照规定缴纳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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