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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15年第3号)
《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2日
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急救意识。
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第六条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本市建立以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第七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协调监督和指挥调度;
(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市区范围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直接指挥和调度;
(四)对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市区范围内各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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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